綜合題演練
【案例1】見教材P227例5-14。
【案例2】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并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06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后,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后,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僅剩余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于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并說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案例2答案】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案例3】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同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甲公司的資產總額為5600萬元(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其中,全部廠房變現價值52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65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480萬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負債總額為11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的情況為:
①應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②短期借款900萬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00萬元。
③應付賬款84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乙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0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B)應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貨款180萬元,2006年8月18日應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以甲公司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萬元的貨款,則以甲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受償。
(C)應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貨款200萬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為逃避債務而隱匿230萬元的財產。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經知道自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將破產,仍向債權人戊公司清償了90萬元。
(5)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6)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
經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于合同簽訂的當天全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
(3)對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設定的抵押擔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并說明理由。
(4)對于甲公司隱匿230萬元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追回?并說明理由。
(5)對于甲公司向其債權人戊公司清償債務的行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7)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說明如何分配?
(8)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并列出計算過程(金額保留至元)。
【案例3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不能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在本題中,保全措施解除后,辦公樓應計入破產財產,債權人乙公司可以申報400萬元的破產債權。
(2)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屬于破產費用,合計5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屬于共益債務。
(3)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設定抵押擔保的時間超過了1年。
(4)管理人有權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管理人有權追回。
(5)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6)破產管理人應當要求該股東補繳出資額80萬元。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為6000萬元(5600+230+90+80)。清償順序如下:
①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將520萬元的廠房拍賣價款向中國工商銀行清償500萬元;480萬元的機器設備拍賣價款先清償丙公司180萬元,其余的300萬元清償中國建設銀行(不足的100萬元申報普通破產債權)
②支付破產費用50萬元、共益債務150萬元
③支付職工工資180萬元
④支付稅款220萬元
⑤剩余的4420萬元支付普通破產債權9710萬元(11000-500-4800-180-220+90)。
(8)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財產為91.04萬元。計算公式:4420÷9710×200=91.04萬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
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5600萬元)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
負債總額(11000萬元)
+管理人追回的財產(400萬元)
其中:撤銷權90萬元
出資不實80萬元
無效行為230萬元-有擔保的債權得到清償的部分(980萬元)
其中:工商銀行500萬元
建設銀行300萬元
丙公司180萬元
-職工債權(180萬元)
-社會保險費用、稅款(220)
=破產財產6000萬元(5600+400)
-擔保物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給債權人的部分(980萬元)
其中:工商銀行500萬元
建設銀行300萬元
丙公司180萬元
-破產費用、共益債務(200)
-職工債權(180萬元)
-社會保險費用、稅款(220萬元)
=可以支付普通債權的財產4420萬元(6000-980-200-180-220)=普通破產債權9710萬元(11000-500-4800-180-220+90)
【案例3】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乙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發現以下事實:
(1)甲公司欠A企業100萬元的貨款。2006年6月1日,應債權人A企業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萬元的設備設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動放棄對B企業200萬元的債權。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經不能清償數個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并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甲公司仍向債權人C企業清償了300萬元的貨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為逃避債務在D企業隱匿了120萬元的財產,被管理人發現。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業250萬元的貨款。2007年6月20日,E企業得知甲公司已經申請破產的事實后,迅速與甲公司簽訂了200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公司發貨后,E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6)甲公司的股東F企業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出資,對其出資不足的60萬元,管理人要求F企業補足時,F企業以超過了出資期限為由表示拒絕。
(7)2003年4月1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將甲公司20萬元的財產據為已有,被管理人發現。
要求: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管理人能否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對甲公司主動放棄債權的行為,管理人能否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對甲公司向債權人C企業的清償行為,管理人能否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對甲公司隱匿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予以追回?并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E企業能否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并說明理由。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F企業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7)根據本題要點(7)所提示的內容,對王某的行為,管理人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設定抵押的時間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已經超過了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個別債權人C企業的清償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因此,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5)E企業不能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根據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能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6)F企業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7)管理人應當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案例4】
西日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300萬元和200萬元設立,貿易公司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甲公司尚有100萬元出資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到期而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貿易公司在經營中因投資決策發生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該破產申請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貿易公司。經審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貿易公司破產。管理人對貿易公司的相關事項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無償贈與一批物資,價值30萬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銀行借款10萬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為8萬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為5萬元。
(3)2006年12月16日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為貿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規格的服裝,合同標的額為68萬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貨,貨到付款。現雙方均尚未履行該合同,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實際經濟損失為10萬元。
(4)武漢一債權人因參加債權人會議發生差旅費1萬元,南京一債權人為參加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而聘請律師的費用2萬元。
(5)2007年6月19日貿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傷害,遭到損失3萬元。
(6)除上述事項外,貿易公司經評估確認尚有資產1200萬元(變現價值);負債2800萬元(其中,應付工資300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60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用4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0萬元、補充醫療保險費用20萬元、應繳稅金400萬元、其他流動負債650萬元、長期負債1300萬元);破產費用100萬元。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和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數額?其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補繳?并分別說明理由。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4)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在破產清算中能得到清償的具體數額是多少?
【案例4答案】
(1)①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是10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②甲公司尚未繳納的出資應補繳。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應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為18萬元(10+8=18萬元)。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丁銀行可以清償的具體數額為3.46萬元。
【計算過程】
①破產財產=1200+100+30=1330(萬元)
②普通破產債權=650+1300+10=1960(萬元)
③破產財產應優先撥付100萬元的破產費用和3萬元的共益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再支付工資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90萬元(300+60+30=390萬元),然后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60萬元以及400萬元的稅款。
④至普通破產債權,可供清償的破產財產為377萬元(1330-100-3-390-60-400)。由于剩余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人應按同一比例清償,該比例為19.23%(377÷1960)。
⑤丁銀行可以清償的具體數額為3.46萬元(18×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