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護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生在1981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期間:
(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在2年內(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訴訟請求權。盡管乙公司喪失了訴訟請求權,但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因此乙公司仍可以請求甲公司予以賠償。
(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鏈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撤銷權的時效:(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2)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審判程序(P25)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補充知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二者的區別如下: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
(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例題】某公司為一合同案件的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并按照對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人數提出了上訴狀副本。該公司的做法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答案】√
(四)執行程序(P27)
1、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2、雙方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五)仲裁和訴訟的比較
事項仲裁訴訟
是否采取級別管轄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轄否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
是否公開進行否是
是否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一裁終局兩審終審制度
【例題】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A、仲裁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方可進行,而訴訟只要有一方當事人起訴即可進行
B、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C、仲裁不公開進行,訴訟一般公開進行
D、仲裁不實行回避制度,訴訟實行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1)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則采取公開審判制度。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2)仲裁員有法定應回避情形時,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鏈接】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例題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正確的是()。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C、仲裁實行地域管轄
D、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
【答案】C
【解析】(1)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2)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