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生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和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均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
對貸款的減值不要求。
2.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3.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計提減值準備后,價值又回升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例題】已計提了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價值回升時,應在原來計提的減值準備范圍內轉回。
【解析】此命題錯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4.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5.對于應收賬款
計提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
例如,甲公司一項應收賬款100萬元,按照應收賬款余額20%的比例于期末計提壞賬準備。第一年末,計提壞賬準備2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 000
貸:壞賬準備 200 000
第二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110萬元,則補提壞賬準備2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 000
貸:壞賬準備 20 000
若第二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80萬元,則沖回壞賬準備4萬元:
借:壞賬準備 40 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40 000
實際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對于壞賬準備的處理以及其計算過程要掌握,包括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