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利息 20000
(5)20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000
借:應收利息 2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0
(6)20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利息 20000
(7)20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應收利息 1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收利息 10000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
投資收益 170000
總結:在作具體業務處理題時,要理清思路,分清步驟,以業務時間為序,一步一步進行業務處理。
第二節 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定義、確認條件和重分類
(一)定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確認條件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持有至到期投資一定是債券性質的投資。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三)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對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資產的影響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通常比例為10%),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例外(即不需重分類的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