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調整模式
1.斗爭模式:以某種特定的意識形態為指導,認為勞資關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具有階級斗爭性質的關系,其表現形式是雇傭勞動和剩余價值的生產,其本質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
2.多元放任模式:秉承新保守派勞動關系理論,認為市場是決定就業狀況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工會或工會運動對市場機制的運行和發展具有負面影響,主張減少政府對勞動關系的干預。
3.協約自治模式
勞資抗衡模式:勞資對立抗衡為主軸,完全排除國家干預。勞資雙方通過行使爭議權,進行周期性的抗爭,締結集體協議,在抗爭中取得均衡與和諧。雇主聯盟與受雇人聯盟之間訂立的集體協議,對其成員均具有規范效力,主張以協約自治原則處理勞資事務。
勞資制衡模式:勞動者以勞工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其形式包括從“參與決策”到“共同經營”,也就是產業民主化的過程,其基本思想:對勞工的保護從消極轉向積極,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決定企業經營活動。
4.統合模式
社會統合模式:勞資雙方的關系以整個社會為背景;工會在跨企業的團結權方面具有強大力量;集體意識與階級認同存在于社會階層;勞工對勞動階層的忠誠高于對本產業的忠誠。
經營者統合模式:勞資關系主要發生在企業階層;工會在跨企業團結權方面不具有強大力量;集體意識與階級認同只存在于產業階層;勞動者對本產業的忠誠高于對勞動階層忠誠。
國家統合模式:國家對勞資雙方采取強有力的控制手段,對勞動契約采取干預態度,壓制集體勞動關系;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國家公權力對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直接介入、干預和管制;在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監督檢查方面,缺乏工會和勞動者的參與。勞動力市場政策主要是為了配合國家經濟的發展計劃,較少從勞動者立場規劃,體現勞動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