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中協商不一致,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①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②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導致部分條款內容與之相悖而必須修改。
③企業受有關產業政策影響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等經濟因素影響,導致勞動合同需要變更。
④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無法履行。
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了工作崗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