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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質要求
相關機構和人員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證書。
(2)基本原則:客觀公正、誠實
(3)執業回避
①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②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4)信息披露: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崗位后的( )個月內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A. 12
B. 2
C. 3
D.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