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為您整理2021年12月11日-12月12日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真題考點,為以后備考的考友們提供參考。更快速掌握考點,老師帶你突破60分>>
【真題考點】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考點解析】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巾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迫償。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子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合伙企業注銷后的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宜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1.12真題測試】
根據《合伙企業法》,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說法,錯誤的是()
A.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B.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人清償
C.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