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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行人:責令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關于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認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有()。
A. 公司對于公開發行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則可以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B. 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C. 公司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可以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D. 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用于非核準用途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