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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公司另類投資業務的概念及投資范圍
(1)概念:證券公司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管理規范》規定,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投資業務。
(3)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規范規定。另類子公司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之外的業務。
2、證券公司另類投資業務的主要業務規則
(1)合理運作
另類子公司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業務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2)證券投資特別規定
另類子公司投資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轉讓的證券的,應當將另類子公司與母公司自營持有同一只證券的市值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的市值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3)投資管理制度和流程
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投資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投資決策機構,明確決策權限和決策程序;健全公司組織架構,明確各組織機構職責和權限;完善投資論證、立項、盡職調査、投后管理等業務流程,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4)融資及對外擔保禁止
另類子公司不得融資,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和貸款,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5)保薦與投資互斥
證券公司擔任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擔任擬掛牌企業股票掛牌并公開轉讓的主辦券商的,應按照簽訂有關協議或實質開展相關業務兩個時點孰早的原則,在該時點后另類子公司不得對該企業進行投資。
有關協議:證券公司與擬上市企業簽訂含有確定證券公司擔任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擔任擬掛牌企業股票掛牌并公開轉讓的主辦券商條款的協議,包括輔導協議、財務顧問協議、保薦及承銷協議、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等。
(6)業務底線,為了防范另類子公司變相或繞道開展有關業務,避免風險傳遞,另類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①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基金業務;
②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財務投資的除外;
③下設任何機構;
④投資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⑤以商業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得投資機會或違法違規進行交易;
⑥以擬投資企業聘請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銷保薦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作為對企業進行投資的前提;
⑦為他人從事場外配資活動或非法證券活動提供便利;
⑧從事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
⑨投資于高杠桿的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
⑩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下面關于證券公司和另類投資子公司的人員崗位的相關要求,說法錯誤的是()。
A. 另類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
B. 另類子公司同一部門負責人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
C. 另類子公司同一投資管理團隊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
D.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職務
②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另類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
③證券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另類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管理團隊不得同時從事上述兩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