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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合格境內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托管業務,可以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
(2)合格境內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關鍵數字: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査。
(3)境外投資顧問——根據合同為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4)合格境內投資者可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①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②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③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④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資金募集——取得合格境內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劃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集合計劃應當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
(6)投資運作——合格境內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交易傭金屬于集合計劃持有人的財產;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質量,包括但不限于:尋求最佳交易執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7)額度和資金管理——合格境內投資者應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境內機構投資者應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額度使用及資金匯出入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批準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額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凈匯出額(含外匯及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合格境內投資者匯出入非美元幣種資金時,應參照匯出入資金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匯出入資金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合格境內投資者不得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
(8)資產托管——合格境內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時,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負責資產托管業務。
托管人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①在中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受當地政府、金融或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托管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③有足夠的熟悉境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④具備安全保管資產的條件;
⑤具備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査。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合格境外投資者業務資格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具備最近( )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A. 5
B. 4
C. 3
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