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特別提供2021年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各章節重要考點,考生們一定要重點復習!同時,233網校推出了證券從業資格干貨筆記,內含各章的考情分析,高頻考點、考點分布以及課后真題回顧,點擊免費試讀>>
【2021版證券思維導圖】【全真模擬試卷】【抓住證券從業2021最后1次拿證機會】
(1)人員:證券公司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投資經理,應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于3人。
(2)合同: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巨額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變更或者托管人變更等或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3)募集推廣:證券公司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2個月。
(4)委托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期間,證券公司、銷售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資者參與資金存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投資者參與資金。存入專門賬戶的投資者參與資金,獨立于證券公司、銷售機構的固有財產。
(5)成立及轉讓
①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募集過程合規;募集金額達到要求;投資者人數不少于2人;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金額繳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證券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取得驗資報告后,由證券公司公告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在受托資產入賬后,由證券公司書面通知投資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
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者名單與認購金額、驗資報告或者資產繳付證明等材料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前不得開展投資活動,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的除外。
②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投資者可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并按規定辦理份額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后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證券公司、交易場所不得通過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轉讓,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
(6)投資交易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應當釆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直接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
不得違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融資,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規提供擔保;
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投資的行業或領域。
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投向和比例進行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運作。
(7)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
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②參與、退出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
③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
④證券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
⑤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前述比例被動超標的,證券公司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及時調整達標。
(8)關聯交易
證券公司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9)投資者權利與義務
(10)信息披露與報告
①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凈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
②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凈值的披露頻率不得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分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凈值。
③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每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④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在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投資者披露。
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不足3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3個月的,證券公司可以不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當期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11)終止
①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
②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③托管人被依法撤銷基金托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④經全體投資者、證券公司和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⑤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
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持續5個工作日投資者少于2人。證券公司應當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12)托管
證券公司應當將受托財產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機構實施獨立托管。
(13)禁止行為
①利用資產管理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不當、違法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③為違法或者規避監管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
④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⑤利用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商業賄賂。
⑥侵占、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⑦利用資產管理計劃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⑧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返還管理費。
⑨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使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⑩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時,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
A. 3
B. 5
C. 7
D.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