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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
(1)認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2)構成要件
①主體: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
②主觀方面:故意
③客體: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的財會報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④客觀方面: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3)立案追訴標準
①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 50 萬元以上的;
②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 30% 以上的;
③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 30% 以上的;
④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 12 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 50% 以上的;
⑤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⑥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⑦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⑧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⑨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4)刑事責任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 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5)行政責任
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責任認定作出了相關規定。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收購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 ),并處以罰款。
A. 撤銷職務
B. 記大過
C. 通報批評
D. 警告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