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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及其法律責任
(1)追訴標準: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①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②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③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④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⑤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法律責任:
試題鞏固:
【單項選擇題】一家公司發行股票、債券進行籌資,下列哪些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
A. 行為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但尚未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
B. 行為人因過失制作了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且已經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
C. 行為人制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并達到數量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D. 行為人制作并向社會發行了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證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欺詐發行證券。
客觀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證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制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而未實施發行證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制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經發行證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