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為您整理2021年12月11日-12月12日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真題考點,為以后備考的考友們提供參考。更快速掌握考點,老師帶你突破60分>>
【真題考點】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措施
【考點解析】
證券公司、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構成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的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2021.12真題測試】
證券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違反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有( )。
A.暫不受理與共所在機構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
B.出具警示函
C.責令改正
D.責令定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