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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練習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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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下面資料,回答問題
2021年下半年,乙公司因資金緊張、經營困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公司高管研究決定發行私募債券融資,并安排財務負責人胡某具體負責。為順利發行債券,張某安排胡某對會計師事務所隱瞞乙公司及張某負債數千萬元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財務賬表、憑證,通過虛構公司銷售收入和應收款項、騙取審計詢證等方式,致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發生重大誤差,且在募集說明書中引用審計報告。2022年5月,乙公司在某證券交易所騙取5000萬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備案,并在當年內分兩期完成發行。乙公司獲得募集資金后,未按約定用于公司生產經營,而是用于償還公司及張某所欠銀行貸款、民間借貸等,致使債券本金及利息無法到期償付,造成投資者重大經濟損失。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公司高管發行私募債券,所犯的是()。
A. 公開發行證券
B. 欺詐發行證券
C. 非法集資
D.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
欺詐發行證券,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欺詐發行證券罪定罪處罰。
關于欺詐發行證券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個人
B. 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單位
C. 個人不能成為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主體
D. 個人可以成為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主體
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主體。
欺詐發行證券罪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有()。
A. 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B.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C. 全部或者主要募集的資金未按照規定使用的
D.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30%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30%以上的;
(3)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30%以上的;
(4)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30%以上的;
(5)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凈資產50%以上的;
(6)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
(7)為欺詐發行證券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8)為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9)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10)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下面資料,回答問題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用于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A. 3年;5年
B. 3年;6年
C. 2年;5年
D. 2年;6年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
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證券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應當記入誠信檔案。
A. 血型、信仰、病史
B.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C. 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
D. 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證券從業人員的下列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1)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2)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以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5)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6)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采取強制措施;
(8)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由于被調查當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9)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調查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10)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等違約行為、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11)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12)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13)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14)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15)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6)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采取清理整頓措施;
(17)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18)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
(19)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