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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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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灰機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被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Ⅰ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Ⅱ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Ⅲ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Ⅳ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
A.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的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
(3) 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
(4) 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8) 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考點: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掌握
章節:第四章第一節
下列關于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基本要求的說法,錯誤的有()
Ⅰ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開、誠實信用、客戶利益至上原則
Ⅱ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基金業協會批準
Ⅲ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證券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行政管理
Ⅳ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A.Ⅰ、Ⅱ、Ⅲ
B.Ⅱ、Ⅲ
C.Ⅰ、Ⅲ、Ⅳ
D.Ⅰ、Ⅱ、Ⅳ
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證券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考點: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要求熟悉
章節:第三章第七節
下列不屬于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適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則及規范性文件的有()。
Ⅰ《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Ⅱ《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Ⅲ《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Ⅳ《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Ⅳ
D.Ⅱ、Ⅲ
(一)法律、行政法規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除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外,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涉及的主要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證券公司開立客戶賬戶規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實施暫行辦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等對證券經紀業務進行了具體要求。
考點: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了解
章節:第三章第一節
下列能成為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主體的有()。
Ⅰ商業銀行
Ⅱ證券交易所
Ⅲ證券公司
Ⅳ保險公司
A.Ⅰ、Ⅱ、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Ⅲ、Ⅳ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式、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考點: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犯罪構成熟悉
章節:第四章第二節
中國證監會可依據違法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包括()
Ⅰ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入員
Ⅱ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Ⅲ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
D.Ⅰ、Ⅲ、Ⅳ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實施對象
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釆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 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 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4)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 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7)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考點: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實施對象掌握
章節:第五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