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征收管理
1、需要辦匯算清繳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2、經營所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
3、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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