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減稅、免稅項目
(一)原油、天然氣優惠政策(標紅的部分是常考處)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4、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5、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6、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7、為促進頁巖氣開發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氣供給,經國務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此處列舉不全)
1、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礦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2、鐵礦石資源稅減按40%征收。
3、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注意減征和減按的區別)
六、征收管理
1、注意: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
3、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4、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6、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其納稅地點為收購地。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1、納稅義務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3、4、5、6屬于有特殊用途的,調度or應急)
2、稅率:差別稅額、定額稅率
3、應納稅額的計算
(1)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
(2)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
(3)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征稅。
4、稅收減免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2)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3)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4)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5)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6)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總結】大致是國家支持的的項目。
5、征收管理
(1)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3)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4)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
(5)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6)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7)跨省(區、市)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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