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人力資源考試網提供2016年人力資源二級考試復習資料。2016年人力資源二級考試考點精講【第六章第四節】如下:
第四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概述
勞動爭議亦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實質上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利益矛盾、利益沖突的表現。特征如下:
(1)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特定的。
(2)勞動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
(3)勞動爭議有特定的表現形式。
2.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解決機制的方式: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立救濟、社會救濟與公力。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1)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此項原則是合法原則。
(2)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項原則是公正原則。
(3)及時處理,著重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
11調解的特點:群眾性、自治性、非強制性。
2.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1)申請自愿。
(2)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勞動爭議沖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含義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申請,依法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做出判斷和裁決的活動。其特征為:仲裁主體具有特定性;仲裁對象具有特定性;仲裁施行強制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審銜接制。
2.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構成: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
3.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制度
時效制度的特征:仲裁時效具有消滅時效的性質;仲裁時效只發生消滅勝訴權的后果,并不發生消滅實體權利的后果;仲裁時效具有強行性;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
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
團體勞動爭議的特點
1.爭議主體的團體性
團體勞動爭議的主體一方是企業,但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團體,而不是勞動者個人。
2.爭議內容的特定性
團體勞動爭議的內容涉及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等事項,內容具有廣泛性和整體性。
3.影響的廣泛性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立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則可申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做出最終判決。
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
通過調解的形式處理勞動爭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和受理
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調查和調解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3.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4.與協商、調解相關的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仲裁時效以及中斷和中止。協商、調解均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緊密聯系。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或者請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
(2)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
(3)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
(4)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5)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6)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后,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7)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8)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5.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支付令具有強制性特征。
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1.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發生勞動爭議,依法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做出裁決的行為。申請仲裁是勞動關系當事人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的具體體現。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4)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和受理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申請時間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仲裁申請的效力:啟動仲裁程序;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仲裁請求向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時效中斷。
2.開庭和裁決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請求,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1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而團體爭議則是指工會(沒有組建工會的用人單位是職工代表)因訂立或履行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產生的爭議,其相關規定主要是下述方面:
(1)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3)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集體爭議,勞動者可以推舉3~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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