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
1.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資標準至本市上一年員工平均工資300%之間的范圍內由被保險人根據收入情況自行確定。繳費比例為20%。
2.個體工商戶受雇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受雇人員共同繳納。其中雇主按14%的比例繳費,受雇人員按6%的比例繳費;今后受雇人員的繳費比例隨北京市企業員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進行調整。繳費基數由雇主與受雇人員視受雇人員的收入情況協商確定。受雇人員的養老保險由雇主代扣代繳。
(二)失業保險
1.被保險人以本市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1%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
2.個體工商戶受雇人員的失業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雇主繳納。
(三)醫療保險
2001年11月12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8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存檔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上一年本市員工月平均工資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雇工的繳納。受雇人員的大病醫療保險費由雇主代為繳納,其中雇主按上一年全市員工平均工資的6%繳費,受雇人員按1%繳費。
存檔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占繳費基數6.5%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占繳費基數0.5%的部分納入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存檔人員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在原單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結余的存儲額可以繼續使用。
三、由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
以北京市大額醫療互助制度為例:大額醫療互助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員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的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保險,但實行國家公務員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員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一)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籌集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員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員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賬,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二)大額醫療費的支付辦法
1.員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2.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f丁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3.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員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4.員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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