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含義與特點
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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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 (一)勞動合同的含義 |
特點 | 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以上,有就業要求,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法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信息2.勞動者信息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約定條款
1.試用期限
《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3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
2.培訓
3.保密協議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
第一,依法訂立。
第二,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不能以強迫、欺詐、威脅等手段將自己的意愿強加于對方。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四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相關例題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
A.0.5個月
B.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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