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支付(及時、足額、貨幣)
1.工資支付對象——勞動者本人。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3.參加社會活動、休假和停工期間和破產時的工資支付——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
付。
4.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經濟補償、賠償金。
二、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 | 內容 |
制度工作時間 |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
法定標準工作日以外的工作 | 1.制度工作日時間(8小時)以外,不低于150%(日或小時工資); |
三、經濟補償與賠償金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四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薪酬管理相關例題
以下屬于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是( )。
A.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B.用人單位扣除員工休假和停工期間工資
C.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D.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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