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建設工程為全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地下1層,地上6層,總建筑面積6252.21m2。其主體結構的施工由甲施工單位完成;其裝飾裝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單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過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層的時候,建設單位決定改變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載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此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新的設計圖顯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礎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層結構做法不變,從地上2層開始,墻的厚度減薄,配筋減少,也就是意味著鋼筋和混凝土工程量減小。對此,承包商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要求補償這部分減小的工程量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的損失。
事件2:在裝修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為了協調幾個承包商的施工干擾而發布變更指令,改變了原定的施正順序和時間安排。各家施工單位認為,這一變更屬于合同變更,應當由業主與承包方通過協商一致,出具補 充協議;工程師認為,該變更屬于工程變更,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沒有比要與承包商協商。
【問題】
1.事件1所述的工程變更,工程師以發布變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變更。請對指示變更進行簡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補償減小的工程量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的損失的行為是否妥當?為什么?工程師應當如何處理?
3.工程變更與合同變更有什么區別?事件2中的事件屬于工程變更還是合同變更?應當以哪一方的意見為準?
答案:1.所謂指示變更,是指工程師在業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補償減小的工程量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的損失的行為妥當。
工程師發布刪減工作量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這部分工作,合同價中各種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是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提出具體的證明資料,要求補償。
工程師應當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人到合同價中。
3.工程變更對合同條件內約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的改動,只是對施工方法、內容作局部性改動,屬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
合同變更屬于對原合同進行實質性改動,應當由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變更。
就事件2來看,該變更屬于工程變更,應當聽從工程師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