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辯護制度
1、對抗制(“辯論制”):
(1)對抗的雙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B——被告律師;
(2)對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證據;詢問己方證人;盤問對方證人;相互辯論;
(3)法官的角色——不主動調查,消極的仲裁人
A——主持開庭;
B——對雙方的動議和異議做出裁決;
2、律師:英國律師分類
(1)傳統的分類:出庭律師、事務律師;
出庭律師可以在任何法事務,事務律師可在低級法院出庭辯護,但不能在高級法院出庭。
(2)近年來:進行了改革,此劃分已不再涇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一)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
2.以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二)美國法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
2.法律體系龐雜;
3.封建因素較少;
4.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三)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1.美國創造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
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
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
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