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時間(年)
起草機構
法律名稱
1904
商部
《欽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訂法律館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農工商部
《改訂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國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公開、回避;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七十二、領事裁判權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虎門條約》,
被告主義原則;
一審--各國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
二審--各國上訴法院審理;
終審--本國最高審判機關
七十三、觀審制度
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
七十四、會審公廨
英、美、法、租界內設立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外國人,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訴訟,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租界內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并操縱判決。
七十五、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的特點:
繼受法與固有法混合;普通法與特別法并存(《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于1948年);立法與司法脫節。
七十六、《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七十七、市民法
內容: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
淵源: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七十八、萬民法
內容: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與市民法成兩個不同體系、互為補充,查士丁尼統一。
七十九、《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標志著羅馬法達到了最發達階段。
八十、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
(2)議會制定的法律。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
(3)元老院決議。
(4)長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八十一、
1、自然人:人格=自由權+市民權+家庭權。同時具備,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喪失則人格減等。
2、法人:沒有明確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長制;“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八十二、物法
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物權+繼承+債;“概括繼承” →“有限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八十三、羅馬法復興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