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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主觀題考試《刑法》真題及答案解析
【案情】
2010年3月,某地的劉某與任某為種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國有森林中的1200余棵樹木,接著種植沉香,一直未被人發(fā)現(xiàn)。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警察王某偶然發(fā)現(xiàn)林木被砍伐,但因其與劉某是同學,礙于情面未作處理。劉某與任某繼續(xù)種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購買了一套房屋,請劉某負責裝修,并將50萬元轉交給劉某,同時提出各種裝修要求,實際需100萬元才能完成裝修。劉某請甲裝修公司裝修,約定價格為120萬元,完工后劉某只給了100萬元,裝修公司老板要求劉某再付20萬。劉某對他說:“房主是黑社會的,你要是這樣,當心他毀了你的公司。”之后鐘某不再提此事。后劉某告知王某花費了120萬元。王某說:“太貴了,我再出10萬吧。”劉某推辭一番,收下了該筆錢。
2018年7月,龔某和洪某相約爬山,見到這片沉香樹,遂心生盜念。二人盜竊沉香時被劉某和任某發(fā)現(xiàn),洪某膽小,立即逃跑,但龔某為了窩藏所盜沉香,威脅說要向林業(yè)主管部門告發(fā),劉某、任某擔心自己的非法行為被發(fā)現(xiàn),就讓其拿走了價值2萬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業(yè)主管部門寫信舉報此事,工作人員趙某與鄭某上山檢查,劉某二人為抗拒抓捕,對趙某與鄭某實施暴力,后者反擊,雙方互毆。趙某被劉某、任某打成輕傷,但不能查明是劉某的行為所致,還是任某的行為所致。劉某被打成重傷、任某被打成輕傷,其中劉某的重傷由趙某與鄭某共同造成,任某的輕傷則是劉某造成,系劉某在攻擊鄭某時,鄭某及時躲閃,導致劉某錯誤擊中了任某。
【問題】請全面評價本案中劉某、任某、王某、龔某、洪某、趙某、鄭某的行為,包括犯罪 數(shù)額和罪數(shù)形態(tài),存在觀點爭議的請展示觀點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劉某與任某的行為
(1)劉某與任某擅自砍伐國有森林中樹木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二人屬于共同犯罪。對其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還要受追訴時效的影響。如果所砍伐林木的價值屬于數(shù)額較大,其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5年,那么本案已經(jīng)過了追訴時效,不能予以追訴;如果屬于數(shù)額巨大,其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應為10年,那么本案仍在追訴時效以內(nèi),應當予以追訴。
(2)提供房屋裝修屬于賄賂犯罪中的“賄賂”,劉某給予王某房屋裝修利益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行賄數(shù)額為60萬元。
(3)劉某對鐘某實施虛假威脅,而不支付20萬元裝修款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
(4)劉某與任某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趙某與鄭某實施暴力,構成妨害公務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2.王某的行為 王某構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1)王某作為森林公安局的警察,屬于刑法上的司法工作人員。王某礙于情面而對劉某和任某的犯罪行為未作任何處理,屬于刑法上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
(2)王某作為森林公安局的警察,屬于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房屋裝修屬于財產(chǎn)性利益,應當認定為受賄罪中的“賄賂”。因此,王某在裝修房屋中接受劉某給予房屋裝修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3)對王某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按照《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guī)定,只有當司法工作人員先收受賄賂,然后犯徇私枉法罪的,才以一罪論處。本案中,王某先實施了徇私枉法罪,之后才在房屋裝修中接受了房屋裝修款的財產(chǎn)性利益,對此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4)王某受賄數(shù)額為60萬元。對于賄賂犯罪中財產(chǎn)性利益的數(shù)額認定,應當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shù)額計算。王某在房屋裝修中本應支付120萬元,卻只支付了60萬元,沒有支付的60萬元就是其獲得的財產(chǎn)性利益,屬于其受賄數(shù)額。
3.龔某和洪某的行為 對龔某應當以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其中盜竊罪屬于犯罪未遂,可以對該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洪某僅構成盜竊罪,且屬于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龔某和洪某二人構成盜竊罪,系盜竊罪的共同犯罪,且屬于盜竊未遂。
(2)在洪某逃走以后,龔某對劉某和任某以不讓拿走沉香就向林業(yè)主管部門告發(fā)相威脅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構成搶劫罪或轉化型搶劫。此外,洪某已經(jīng)逃走,且敲詐勒索罪屬于龔某和洪某共同盜竊之外的其他犯罪行為,屬于共犯的實行過限,洪某對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4.趙某和鄭某的行為趙某和鄭某在依法履行職務中,遭受到了劉某和任某的暴力侵害,趙某和鄭某予以還擊的行為是依法進行的防衛(wèi)行為。雖然造成了劉某重傷的結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趙某和鄭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構成犯罪。 劉某造成任某輕傷的行為屬于偶然防衛(wèi),關于偶然防衛(wèi),理論上有不同觀點。
【觀點1】劉某成立正當防衛(wèi)。劉某把任某打成了輕傷的結果是刑法所允許的,客觀上具有防衛(wèi)效果,結果不違反刑法,行為就是正當?shù)摹?/p>
【觀點2】劉某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劉某有傷害鄭某的故意,是違法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wèi),但是劉某沒有制造刑法所不允許的傷害結果,因此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
【觀點3】劉某屬于打擊錯誤,根據(jù)“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根據(jù)“具體符合說”對于鄭某是故意傷害罪(未遂),對于任某是過失,但是過失致人輕傷的不成立犯罪,因此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