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業將一項應收丙公司的應收賬款100萬元轉讓給乙公司,轉讓款90萬元。若到期丙公司無力償還,則乙公司將向甲公司追償,則屬于附有追償權的轉讓;若到期丙公司無力償還,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追償,則屬于不附追償權的轉讓。站在甲公司的角度,應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不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90
營業外支出等 10
貸:應收賬款 100
②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90
財務費用 10
貸:短期借款 100
(2)應收票據的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屬于不附追償權的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屬于附有追償權的票據貼現。處理思路同應收賬款的轉讓。
①不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等
貸:應收票據
②附追償權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
3.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
【例題6-5】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貨已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2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 000元。當日收到乙企業簽發的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該票據的期限為3個月。相關銷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票據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2)3個月后,應收票據到期,甲企業收回款項234 000元,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234 000
貸:應收票據 234 000
(3)如果甲企業在該票據到期前向銀行貼現,且銀行擁有追索權,則甲企業應按票據面值確認短期借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與票據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財務費用”。假定甲公司貼現獲得現金凈額231 660元,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1 660
財務費用 2 340
貸:短期借款 234 000
【例6-6】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3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1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4年1O月31日付款。20×4年6月4日。經與中國銀行協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263 250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23 400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00元,成本為13 000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價款為23 4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甲公司與應收債權出售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應收債權
借:銀行存款 263 250
營業外支出 64 350
其他應收款 23 400
貸:應收賬款 35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