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例2-3:某企業生產車間分別以甲、乙兩種材料生產兩種產品A和B,某年6月,投入甲材料80 000元生產A產品,投入乙材料50 000元生產B產品。當月生產A產品發生直接人工費用20 000元,生產B產品發生直接人工費用10 000元,該生產車間歸集的制造費用總額為30 000元。假定,當月投入生產的A、B兩種產品均于當月完工,該企業生產車間的制造費用按生產工人工資比例進行分配,則:
A產品應分攤的制造費用=30 000×[20 000÷(20 000+10 000)]=20 000(元)
B產品應分攤的制造費用=30 000×[10 000÷(20 000+10 000)]=10 000(元)
A產品完工成本(即A存貨的成本)=80 000+20 000+20 000=120 000(元)
B產品完工成本(即B存貨的成本)=50 000+10 000+10 000=70 000(元)
(三)委托加工的存貨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存貨成本的確定:
1.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或實耗成本;
2.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就應該記入存貨成本;如果收回后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以后銷售環節去抵扣。
3.加工費用。
不一定記入存貨成本的有:增值稅
例2-2: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費用和稅金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30 000×10%=3 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7 000+3 000)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7 000
②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