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精練: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第三章第四節)
在線練習:證券基本法律法規章節習題
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
發行業務:
主承銷商應當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詢價方式定價但未參與初步詢價。
(2)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3)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4)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承銷業務: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采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考點練習:
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招股說明書》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相比,編制和披露的主要差異包括()。
Ⅰ.在招股說明書封面,增加要求披露招股說明書封面
Ⅱ.在概覽方面,增加要求發行人應列示核心競爭優勢的具體表現
Ⅲ.在業務與技術方面,增加披露投資人業務的獨特性、創新性以及持續創新機制
Ⅳ.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Ⅲ項,與第1號準則相比,第28號準則編制和披露在業務與技術上的主要差異之一表現在:增加披露發行人業務的獨特性、創新性以及持續創新機制。
2、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 )行為的,情節比較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Ⅰ.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
Ⅱ.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Ⅲ.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Ⅳ.向投資者提供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Ⅳ項,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