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練習題及答案(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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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Ⅰ.未履行出資義務
Ⅱ.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Ⅲ.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Ⅳ.發生合伙協議未約定的事由但對合伙企業有負面影響
A.Ⅲ、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Ⅱ、Ⅲ、Ⅳ
本題考查合伙企業退伙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Ⅰ項符合題意;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Ⅱ項不符合題意;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Ⅲ項符合題意;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Ⅳ項不符合題意。
綜上所述,Ⅰ、Ⅲ項符合題意,故本題選C選項。
2、下列有關合伙企業清算的說法,正確的是()。
Ⅰ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Ⅱ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Ⅲ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Ⅳ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A.Ⅰ、Ⅲ
B.Ⅰ、Ⅳ
C.Ⅱ、Ⅲ
D.Ⅱ、Ⅳ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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