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投資者適當性服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Ⅰ、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Ⅱ、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等
Ⅲ、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Ⅳ、證券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A、Ⅰ、Ⅱ、Ⅲ、Ⅳ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之一就是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1)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2)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3)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下列關于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Ⅰ、自愿
Ⅱ、公開
Ⅲ、客戶利益與公司利益雙贏
Ⅳ、公平
A、Ⅱ、Ⅲ
B、Ⅰ、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證券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Ⅰ、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Ⅲ、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Ⅳ、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A、Ⅰ、Ⅱ、Ⅳ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Ⅱ、Ⅲ
《證券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財務顧問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包括: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1)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3)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5)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6)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7)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8)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9)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1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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