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參加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對遭遇勞動風險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中斷生活來源之后的基本生活。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范圍
養老、醫療、失業:單位+職工
工傷、生育:單位繳,職工不繳
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直接繳納社保費。
三、社會保險的登記
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即個人身份證號碼。外國人持有效證件,經審核通過,可以為其建立社會保障號碼。
四、社會保險繳費
職工應繳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1.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社保費數額的,按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
2.未按時足額繳——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
逾期仍未繳——向銀行/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做出劃撥決定,書面銀行/金融機構劃撥。
未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財產抵繳。
五、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保,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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