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招聘與錄用
一、招聘
(一) 用人單位的義務
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如實告知
及時反饋是否錄用
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少數民族適當照顧
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訂立書面合同
(二)用人單位禁止行為
虛假招聘信息
扣押身份證
要求提供擔保
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
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
以招聘為名謀取不當利益
詆毀其他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9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有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該如實說明。
(四)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招用
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招用持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沒有的,應當崗前培訓,使其取得方可上崗。
二、就業登記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備案,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2.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登記內容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
三、錄用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行勞動法律沒有對錄用條件做出界定。
四、職工名冊
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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