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合同訂立
一、 勞動合同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特征:
主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地位:平等自愿
職責:從屬性
內容: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
三、訂立原則
1.合法(前提條件、形式、內容、程序、主體)
2.公平(內容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地位、個人真實意志)
4.協商一致(溝通協商、不強迫)
5.誠實信用(不欺詐、如實告知、說明)
例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 )
A. 可以訂立口頭的協議
B. 雙方協商簽訂勞動協議
C. 必須訂立崗位聘用合同
D. 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33網校答案:D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約定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不得約定:不得在法定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多選
A. 勞動合同期限
B. 工作內容
C. 試用期
D. 保密條款
E. 職業危害
233網校答案:ABE
(三)合同期限(★★★★)
(1)固定 (終止時間)
(2)無固定 (無確定終止時間)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以某工作任務完成期限)
訂立無固定期限情形(13-56;11-79)
(一)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
(二)在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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