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用工形式
一、 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
1.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
2.勞資雙方平等的選擇權
3.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
途徑: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招聘洽談會;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
二、 法定用工形式
1.勞動合同用工(基本用工形式)
2.勞務派遣用工(補充形式)三方關系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同時與一個以上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4.借調職工(借調期間受到工傷,由原單位承擔)
三、 特殊人員使用
1.超齡人員(退休人員)
A.退休年齡+享有養老或退休待遇:勞務關系
B.退休年齡+不享有養老或退休待遇:勞動關系
例外:退休年齡+務工農民:工傷——勞動關系
2.在校學生
不視為就業,不簽勞動合同,下列不屬勞動關系:
A.課余時間短期或不定期
B.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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