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專業技能章節習題及答案(49)
第六章勞動關系管理
一、專業技能題及參考答案
11.簡答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P512
答:(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其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12.簡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程序。P513~514
答:(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應委托經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外企服務單位辦理。由外企服務單位按照委托要求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為外企機構招聘和提供中國雇員。外企機構不得白行直接聘用或委托其他任何單位、個人聘用中國雇員。
(2)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護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只能在機構駐地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跨地區從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就業服務。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通過新聞傳播媒體或者舉辦勞務招聘會等方式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的,必須先到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3)中國雇員必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中國雇員可自主選擇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無正當理由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得扣押人事檔案或以其他方法阻止中國雇員的合理流動。黨政軍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掌握國家秘密的在職和離退休、停薪留職、辭職的人員,到外企機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辦理。
(4)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派中國雇員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查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雇員,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得派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雇員就業證》是中國雇員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合法憑證。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應在中國雇員正式聘用前向省、市、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級以上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雇員就業證》。申請《雇員就業證》須填寫雇員登記表和提供申請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政審意見等材料,并將雇員登記表送國家安全機關備案。中國雇員屬跨區域應聘就業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5)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建立關系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中國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6)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服務應依法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7)中國雇員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或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8)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直接聘用中國雇員的,不具有資質的中介組織擅自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中國雇員無《雇員就業證》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涉外就業服務單位不同中國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或非法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派遣中國雇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9)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雖非外國企業,但是在我國大陸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內地雇員,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13.簡述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P520
答:(1)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雇員)代表與企業(雇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2)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分配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3)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機制。
(4)在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工資的決定方式、工資制度、工資形式與水平是關系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重大問題。一些企業的勞動者特別是一線雇員的工資水平偏低,增長不快,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的經濟效益水平明顯不相適應。
(5)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的問題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6)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應逐漸使各類企業短期工資的決定方式由雇主單方決定的機制過渡到通過集體協商,建立工資分配的共決機制,建立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與此同時,形成工資增長機制和工資分配的監督機制:通過工資協商使雇員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隨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標準和本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提高而提高;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公開欄等渠道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14.簡述工資集體協商內容。P520~521
答:(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5.簡述工資集體協商咨詢指導員的任職條件。P521
答:(1)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練運用勞動法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勞動、工資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練運用政策分析處理問題。
(2)了解本地區相關行業的工資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3)具有一定的指導和綜合協調能力,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協商談判藝術,能夠熟練地組織和處理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相關事宜。
(4)取得工資集體協商咨詢指導員資格的人員,由省、市、縣(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根據實際情況聘任為工資集體協商咨詢指導員,委托同級總工會對工資協商指導員進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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