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懷孕期間降薪合法嗎?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因此,不論是因女職工個人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還是因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懷孕女職工絕對不可以調整勞動報酬。
但“絕對不可以”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與工作業績相掛鉤的績效獎金、銷售提成,與出勤天數相掛鉤的全勤獎金,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特別是疫情期間采用在家辦公的,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內,用人單位能否調整工作崗位?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將懷孕女職工從禁忌工作崗位上調整到非禁忌工作崗位上。
能否與三期女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用人單位考慮解除成本:經濟補償,至女職工哺乳期滿時應支付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資(含病假工資、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差額等)、獎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其他福利等。
相關推薦:
2020上半年人力資源管理師不知道怎么復習,沒有把握通過考試?來233網校學習,233網校助你輕松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