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某工程項目的一工業廠房于1998年3月15日開工,1998年11月15日竣工,驗收合格后即投產使用。2001年2月,該廠房供熱系統的供熱管道部分出現漏水,業主進行了停產檢修,經檢查發現漏水的原因是原施工單位所用管材管壁太薄,與原設計文件要求不符。監理單位進一步查證施工單位向監理工程師報驗的材料與其在工程上實際使用的管材不相符。如果全部更換廠房供熱管道需工程費人民幣30萬元,同時造成該廠部分車間停產,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業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單位全部返工更換廠房供熱管道,并賠償停產損失的60%(計人民幣 12萬元)。
2.要求監理公司對全部返工工程免費監理,并對停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停產損失的40%(計人民幣8萬元)。
施工單位對業主的要求答復如下:
該廠房供熱系統已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賠償停產損失。
監理單位對業主的要求答復如下:
監理工程師已對施工單位報驗的管材進行了檢查,符合質量標準,已履行了監理職責。施工單位擅自更換管材,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
1.依據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請指出業主的要求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答復中各有哪些錯誤,為什么?
2.簡述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各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案:1.業主要求施工單位“賠償停產損失的60%(計人民幣12萬元)”是錯誤的,應由施工單位賠償全部損失(計人民幣20萬元)。業主要求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是錯誤的,依據有關法規監理單位對因施工單位的責任引起的損失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業主對監理單位“賠償停產損失的40%(計人民幣8萬元)”計算方法錯誤,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單位賠償總額累計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
施工單位“不予保修”的答復錯誤,因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不應有保修期限的規定而不承擔責任。施工單位“不予返工”的答復錯誤。按現行法律規定,對不合格工程施工單位應予返工。“更不同意支付停產損失”的答復也是錯誤的,按現行法律,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賠償。
監理單位答復“已履行了職責”不正確,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使用的工程材料擅自更換的控制有失職。監理單位答復“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錯誤的,監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監理失職責任。
2.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施工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施工單位故意違約,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因監理單位未能及時發現管道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但監理單位未與施工單位故意串通、弄虛作假,也未將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簽字,監理單位只承擔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