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某石化總廠投資建設一項乙烯工程。項目立項批準后,業主委托一監理公司對工程的實施階段進行監理。雙方擬訂設計方案競賽、設計招標和設計過程各階段的監理任務時,業主方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見,內容如下:
1.編制設計方案競賽文件;
2.發布設計競賽公告;
3.對參賽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對參賽設計方案的評審;
5.決定工程設計方案;
6.編制設計招標文件;
7.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8.協助業主選擇設計單位;
9.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10.工程設計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
11.……
【問題】
從監理工作的性質和監理工程師的責權角度出發,監理單位在與業主進行合同委托內容磋商時,對以上內容應提出哪些修改建議?
答案:監理單位在與業主進行合同委托內容磋商時,應向業主講明有些內容關系到投資方的切身利益,即對工程項目有重大影響,必須由業主自行決策確定,監理工程師可以提出參考意見,但不能代替業主決策。
第5條,“決定工程設計方案”不妥。因工程項目的方案關系到項目的功能、投資和最終效益,故設計方案的最終確定應由業主決定,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推薦意見,說明優缺點,提交業主決策。
第9條,“簽訂工程設計合同”不妥。工程設計合同應由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設計招標,協助業主擇優評選設計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協助業主起草設計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業主簽訂設計合同,即設計合同中的甲方——業主作為當事人一方承擔合同中甲方的責、權、利,是監理工程師代替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