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在某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開標大會上,除到會的10家投標單位的有關人員外,招標辦請來了市公證處法律顧問參加大會。開標前,公證處法律顧問提出對各投標單位提交的資質進行審查。當時有人對這一程序提出質疑。在開標中,對一建筑公司的投標提出疑問,這個公司所提交的資質材料種類與份數齊全,也有單位蓋的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簽字,可是法律顧問堅持認定該單位不符合投標資格,取消了該標書。
【問題】
1.開標會上可否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這一程序?為什么?
2.為什么這個單位不符合投標資格?
答案:1.不可。因為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在發售招標文件之前進行。一般在開標會議上不再進行。
2.該單位沒有企業法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