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于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說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電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其隱匿、毀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于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奸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后的態度。犯罪后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后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于前者的量刑就應當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后又犯罪的,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條),則屬于法定情節。
(四)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是否適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各種量刑情節的適用是否得當。在適用量刑情節時,應當注重以下問題:
1、正確認識和處理不同情節之間的關系
(1)正確處理法定的應當型情節、可以型情節與酌定情節之間的關系。三者的地位與作用是依次遞減的:
(a)關于應當型情節的規定是一種硬性規定,審判人員具有遵守義務,沒有自由斟酌、任意選擇的權利;
(b)關于可以型情節的規定是一種授權性規定,審判人員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實現刑法規定的內容,但該規定同時表明了一種傾向性意見,即在通常情況下,應實現刑法規定的內容;
(c)酌定情節是刑法沒有做任何明文規定的,由審判人員適當考慮、具體斟酌的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必須正確認識不同情節的不同地位與作用,不能將上述不同情節同等看待,而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區別對待。
(d)法定的應當型情節憂于可以型情節,可以型情節優于酌定情節。
(2)正確處理案中情節與案外情節的關系。在同屬于法定情節或同屬于酌定情節的前提下,或者說在情節的功能相同的情況下,案中情節應優于案外情節,這是由這兩種情節的地位與作用所決定的。
(3)正確對待數個量刑情節。一個犯罪人可能具有數個從嚴情節,或具有數個從寬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任意改變量刑情節所具有的功能。
(a)犯罪人同時具有幾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時,只能減輕處罰或者進行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
(b)犯罪人同時具有幾個從重處罰的情節時,也只能是從重處罰,不能加重處罰,即不能高于法定最高刑判處刑罰。
(c)一個犯罪人也可能同時具有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采取簡單的折抵辦法,而應考慮不同情節的地位與作用,分別適用各種量刑情節。
具體做法是,先撇開量刑情節考慮應當判處的刑種與刑度,再考慮從嚴情節估量出刑種與刑度,然后考慮從寬情節決定刑種與刑度。
2、正確適用多功能情節。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寬情節,絕大多數屬于多功能情節,其核心是從某一量刑情節所包含的多種功能中選擇其中一種功能,并將其適用于具體案件的量刑。在這種情況下:
(1)考慮罪行的輕重程度,罪行相當輕微的,應選擇較大的從寬功能;反之,則選擇較小的從寬功能。例如,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相同的罪,甲犯罪的情節嚴重,應考慮從輕處罰;乙犯罪的情節輕微,應考慮減輕處罰。
(2)考慮量刑情節本身的情況。例如,同樣是自首,甲是犯罪后立即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罪行,應考慮減輕處罰;乙是犯罪后過于較長時間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應考慮從輕處罰。
(3)考慮刑法規定的順序,如有的規定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有的則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順序的排列,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圖,啟示審判人員首先考慮排列在前面的功能。
3、禁止重復評價量刑情節。量刑時,對各種情節不能進行重復評價。“情節”有不同的種類:
(1)作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情節;
(2)作為選擇法定刑依據的情節;
(3)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響具體量刑的情節。
前兩類情節發揮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為第三類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例如,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構成要件,故符合這種構成要件的事實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起了作用后,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進行重復評價;同樣,其中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作為選擇法定刑依據的情節,如果行為人毀壞公私財物的數額巨大,就應選擇3年以上7年以下的法定刑,不能將數額巨大再作為既定法定刑之下的量刑情節;只有除此之外的情節,才能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響量刑。再如,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數額較大的起點為1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萬元,當行為人敲詐勒索1萬元時,該情節便成為法定刑升格的根據;法院根據這一情節選擇了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后,不得再以敲詐勒索1萬元作為在該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的根據。同樣,倘若行為人的敲詐勒索情節嚴重,法院根據這一情節選擇了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后,不得再將該嚴重情節作為在該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的根據。否則,就會出現同一情節既是法定刑升格的根據,又是在升格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的根據的重復評價現象。但是,在行為人具有兩個嚴重情節的情況下,則可以將一個嚴重情節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根據,將另一個嚴重情節作為在升格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的根據。例如,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并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在觀念上可以將數額巨大作為選擇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根據,再將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在該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的根據,反之亦然。這并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