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三十五: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證券交易”也即通常而言的“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經依法發行的證券的轉讓或買賣。2006年《證券法》對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作了大的調整,主要是適應刺激證券交易市場的目的。具體而言,需要掌握:
1.交易前提
證券必須是已經依法發行的,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蹲C券法》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nbsp;
2.交易地點
(1)公開發行的證券: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公開的掛牌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第39條)。我國目前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
(2)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法允許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包括證券交易中心的交易、證券交易的自動報價系統進行的交易、證券公司的柜臺買賣等。
3.價格確認方式
《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nbsp;
考點三十六: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尚未公開的重要信息。包括:(1)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范圍見《證券法》第67條第2款:“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考點三十七:免稅事項
《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是高頻考點,并且容易出錯,需要認真掌握。具體來看,免稅事項包括: 1.特殊的獎金。第4條第(一)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據此,免稅的獎金范圍,有嚴格的限定條件,需要從頒發獎金的主體、頒發獎金范圍兩個方面判斷:(1)頒發獎金的主體:省、部、軍、外;(2)獎金范圍:教、科、文、衛、體、環、技術。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 4.離、退休工資、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等; 5.其他免稅事項。
考點三十八:稅收保全制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規定了稅收保全制度,該法條在司法考試中頻繁出現,非常重要,但仍然局限于考查法條的字面意義。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考點三十九:強制執行制度的具體內容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該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nbsp;
考點四十: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包括公安機關對勞動者的行政處罰,如勞動者被拘留15日)。
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下列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并且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并且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此情況要求同時滿足: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2)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乳期內。(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一般情況下,為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法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③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考點四十一:勞動爭議 的解決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的判斷:(1)主體特定。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特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2)內容特定。包括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如: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因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國家工作時間、休假、工資、保險、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考點四十二:建設用地管理
建議將《土地管理法》第43、60、63條的內容結合復習。
(一)建設用地原則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出租、轉讓用于非農建設。
(二)原則之例外
1.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第43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44條)。
2.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此種情況也需批準,即,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獨資)企業;或者通過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聯營等形式共辦企業。通過投資等方式向“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者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對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為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法律允許。即此種情況可以用于非農建設,并且無需批準。
考點四十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
1.出讓的土地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征收征用轉變土地性質才可出讓。
2.出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該合同有期限限制;要支付出讓金;并受違約責任的約束。
3.出讓方式
(1)一般的土地用途: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2)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4.出讓合同的變更和到期
(1)對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者而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需要滿足“出讓方的同意;規劃行政部門的同意;合同變更;調整出讓金”幾個程序(第17條)。
(2)對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國家)而言,在合同到期限前原則上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原則的例外只有一個,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