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內容及發展變化:
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
總則、分則;
主刑、從刑;
近代刑法原則和制度(罪刑法定、緩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與《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1903-1907):主要由新設立的商部負責,第一部商律:《欽定大清商律》;
(2)第二階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單行法規仍由各有關機關擬訂,經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審議后請旨頒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訂: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結構: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其中:
A——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仿照德國、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制度和原則;
B——親屬、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的精神;
(2)編輯之旨——(俞廉三:奏進民律前三編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
B:原本后出最精確之法理;
C:求最適于中國民情之法則;
D:期于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
——注意:基本思路仍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三)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1、《大清刑事訴訟律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案》四編: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否決后起草,仿照德國訴訟法而成;
2、《大理院編制法》:配合官制改革,關于大理院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
3、《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審級、管轄、審判制度,過渡性法典;
4、《法院編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開審判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