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有效督導的條件及要素
一、督導方式具有結構性
1、常用結構模式
(1)個別督導模式
一個督導者和一個被督導者處于一對一的關系中。
(2)個案咨詢
這種制度包括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員和一名被咨詢者,的是為增進工作人員的學習,或是要求被咨詢者的協助。
(3)三是小組督導
這種模式包含一個督導者和一組被督導者,在一定意義上,它是個別督導模式的延伸。
(4)同事督導
此方式沒有特定的督導者,所有組員都平等地參與其中。
(5)協力督導
這種模式由同事小組模式發(fā)展而來,由兩名負責同性質工作的員工互相督導
(6)團隊督導。在機構中,督導議程由成員事先決定,而對事項的決議則是通過同事互動方式實現的
2、督導方式的結構性體現
(1)組織科層性;
(2)行業(yè)監(jiān)管的程序性要求;
(3)督導過程性;
(4)臨床治療現場的結構性介入。
二、督導進行要持續(xù)定期
1、督導者需要跟蹤被督導者的工作過程,定期開展督導,及時了解被督導者在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各類督導需求;
2、及時在行政、教育、情緒管理等方面提供綜合性知識、服務經驗、專業(yè)態(tài)度和實踐技術。
三、督導者的態(tài)度須保持前后一致
真誠、坦誠對待被督導者意味著督導者必須持守前后一致、表里一致的工作原則。
四、個案導向
1、主要是指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提供個案工作方法的咨詢與實務技巧的示范,提升被督導者個案工作的實務能力。
2、首要督導目標
(1)關注工作任務的完成與否;
(2)服務對象的利益始終放在第一位;
(3)督導者的責任就是幫助被督導者向服務對象提供最恰當的個案服務。
五、評估檢討
1、督導效果
(1)生產力增加;下屬順利完成工作目標。
(2)服務質量控制;指導下屬滿足了受助者的需求,實施服務。
(3)士氣的提升;提高其下屬的士氣和工作的滿足感、對機構的歸屬感的功能。
(4)教育過程;督導者改善自己和屬下員工有關工作知識、工作技巧水平以及個人適應性的工作。
2、督導者績效的評估準則
(1)制定社會工作者行為守則或社會工作者工作程序手冊,使社會工作者知道他該如何去做。
(2)制定合理的工作績效標準;
(3)為社會工作者創(chuàng)造一個有利的工作環(huán)境;
(4)能對員工進行有效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