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定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制度,更廣泛的宣傳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思想。
(3)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依照三權分立原則,采用責任內閣制,規定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和國務院行使行政權力,參議院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司法機關,并規定了其他相應的組織與制度。
(4)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 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愿、訴公等權力;
(5)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主要特點: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 防范;
(1)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 ,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
(2) 在權力關系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
(參議院擁有立法權,對總統決定重大時間的同意權和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決事項咨院復議時,如有2/3參議員仍堅持原議,大總統必須公布施行。)
(3)規定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
(約法的增修修改,須由參議院議員2/3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4/5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3/4以上之通過方可進行。)
2、意義: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
1、“天壇憲法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法草案。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體現了國民黨通過制憲限制袁世凱權力的意圖;
(肯定上了責任內閣制;規定國會對總統使重大權力的牽制權;限總統任期限--這些規定使袁世凱解散國會,使“天壇憲草”遂成廢紙。)
2、“袁記約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
--與《臨時約法》有根本性差別:
(1)徹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經個人獨裁;
(2)用總統獨裁否定了責任內閣制;
(3)用有名無實的立法院取消了國會制;
(4)為限制、否定《臨時約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提供了憲法根據。
注意:它是對《臨時約法》的反動,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