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罪十條”的產生——北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分別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3)判(判變);
(4)降(投降);
(5)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6)不道(兇殘殺人);
(7)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9)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
(10)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北齊律》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條”置于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
3、刑罰制度改革
(1)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
(2)規定流刑——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為基數,以距都城2500里為第一等,至4500里為限,同時還要施加鞭刑;
(3)規定鞭刑與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與杖刑(后北齊、北周相繼采用);
(4)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4、“準五服制罪”的確立——《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的制度。以喪服為標志,區分親屬的范圍和等級
——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1)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
(2)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袒免親為服外遠親,尊長犯卑幼處罰相對從重,卑幼犯尊長處罰相對從輕。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5、死刑復奏制度——奏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為唐代的列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
三、西周至秦漢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 從司寇、廷尉到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