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時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
B——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
C——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
D——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2)秦漢時期的廷尉——最高審判權掌握者:皇帝
A——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B——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也是當地司法長官,負責全郡案件審理,
C——縣令兼理本縣司法,負責全縣審判工作;
D——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3)北齊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進一步提高尚書臺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與“二千石曹”執掌司法審判,同時掌囚帳,為隋唐時期刑部尚書執掌審判復核提供了前提)。
2、 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
(2)漢代時期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
(3)西漢武帝以后設立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
(4)魏晉以降,為抑制割據勢力,御史監督職能有明顯加強——晉以御史臺主監察,權能極廣,受命于皇帝,有權糾舉一切不法行為。
(二)訴訟制度
1、 獄訟、“五聽”、“五過”、“三刺”與公室告。
(1) 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稱為“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
(2) 西周時期的“五聽”、“五過”與“三刺”制度。
①“五聽”——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具體內容: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
②“五過”——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具體內容: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叫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與“公室告”
A——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
B——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
3、 春秋決獄與秋冬行刑。
(1)漢代的《春秋》決獄——依據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是僅僅依據漢律審案。其要旨:
——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強調審斷時應重視行為人在案情中的主觀動機,在著重考察動機的同時,還要依據事實,分別首犯、從犯和已遂、未遂
(2) 漢代的“秋冬行刑”——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
——對后世有著深遠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