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2007年新增)
一、法律行為
(一)無效的民事行為(P15)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P16)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界定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2、撤銷權的時效
對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撤銷權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C、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民事行為
D、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答案】B
【例題2】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系和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二、代理(07年新增)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適用范圍
委托代理
濫用代理權
無權代理
1、代理的特征(P17)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居間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D
2、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能代理
【例題】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
【答案】×
3、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
A、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答案】C
4、濫用代理權(P18)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無權代理(P19)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規定1】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規定2:表見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他人以該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特殊規定3】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個連帶】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