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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班講義(郭守杰)第二章

來源:東奧 2008年3月28日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1、掌握公司法人財產權與公司股東權利;
2、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3、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4、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5、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6、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7、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8、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9、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10、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1、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2、熟悉股東訴訟;
13、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14、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15、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種類、公司法的概念;
16、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17、了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例題】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甲公司承擔
B、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獨立承擔
C、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甲公司負補充責任
D、該合同無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A
(二)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解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對外投資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解釋】《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規模并沒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3、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解釋】《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決議方式并沒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的約定。
(三)對外擔保(重點)
1、對外擔保的規模
公司章程對擔??傤~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解釋】《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模并沒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對外擔保的決議
(1)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解釋】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屬于公司的關聯交易,有可能發生大股東操縱公司并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不行;而且股東大會在表決時,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擬對公司為股東甲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下列有關該事項表決通過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A、該項表決由公司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B、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C、該項表決由除甲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D、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除甲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答案】D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則(重點)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了制止濫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制度。
【相關鏈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五)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解釋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解釋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解釋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解釋5】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能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重點)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相關鏈接】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屬于重大事件,應提交臨時報告。
【例題1】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
【答案】×
【例題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
【答案】×
【例題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二、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事項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重點)。
【例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可以由公司的經理擔任。()
【答案】√
2、股東出資
(1)股東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重點)。
【例題】甲公司、乙公司與劉某、謝某欲共同設立一個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他們在擬訂公司章程時約定各自的出資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業商譽評估作價80萬元出資
B、乙公司以其獲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許經營權評估作價60萬元出資
C、劉某以勞務作價20萬元出資
D、謝某以其設定了抵押擔保的房屋評估作價40萬元出資
【答案】ABCD
(二)設立登記
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經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三)變更登記
1、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3、變更實收資本: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住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6、“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無需變更登記,只需“備案”。
【例題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有()。
A、公司的經理發生變化B、公司的住所發生變化
C、公司的實收資本發生變化D、公司的名稱發生變化
【答案】BCD
【例題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公司變更登記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B、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C、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D、公司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答案】D
(四)登記程序
1、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解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億元,設立登記費=1000×0.8‰+9000×0.4‰=4.4萬元。
2、公司登記機關于3月1日-6月30日(單選題)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A、1月1日至4月30日
B、2月1日至4月30日
C、3月1日至4月30日
D、3月1日至6月30日
【答案】D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資本制度
1、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解釋】只要某一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東都達到20%的要求。
2、出資形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解釋】只要某一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達到注冊資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東都有貨幣出資。
3、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1】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免除。
【解釋2】只是由“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與設立后再加入的新股東無關。
【例題1】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出資時僅值10萬元,甲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8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2001年)
A、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行補足
B、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現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D、甲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交差額的責任
【答案】B
【例題2】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丙以房產出資30萬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20萬元,丙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6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丙從公司分得的利潤予以補足
B、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補足
C、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補足
D、丙無須補交差額,甲、乙、丁都不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答案】B
5、抽回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抽回其投資的是()。
A、繳納出資后
B、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
C、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后
D、公司成立后
【答案】D
(二)股東權利
1、股東知情權
(1)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東分紅權(重點)
(1)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解釋】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損益分配進行了重大調整:(1)全體股東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未約定的,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解釋】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解釋】(1)監事會: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2)董事會: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應當由股東會決議通過;新《公司法》刪掉了該項職權。
【例題1】下列公司組織機構中關于公司職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2007年)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D、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答案】A
【例題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是()。
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B、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
C、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D、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項B: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3)選項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無需股東會通過。
【例題3】甲、乙、丙三個國有企業共同投資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選舉和更換全部董事
B、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
C、解聘公司經理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答案】ABCD
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重點)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①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相關鏈接】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有()。
A、總經理B、董事長
C、40%的董事D、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
【答案】CD
(4)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另有約定。
(5)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股東會在表決時,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6)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列事項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才能作出決議的有()。(2002年)
A、與其他公司合并
B、變更公司形式
C、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擔保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例題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的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2006年)
A、修改公司章程
B、減少注冊資本
C、更換公司董事
D、變更公司形式
【答案】ABD
(7)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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